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晓林辞去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2月21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晓林辞去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晓林辞去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2月21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晓林辞去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