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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长治建设迈出新步伐——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正式通过

2017-03-20 00:00:00

  3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进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程序,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新当选的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红雨(以下简称“记”和“李”)。
  记:李主任,您好!请问制定《条例》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李: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和2015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2015年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式赋予了我市地方立法权,开启了法治长治建设的新征程。
  地方立法工作对于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制定《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这一程序性法规,是建立我市地方立法制度的迫切需要。这部“管法的法”对于我市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记:《条例》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李:市委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把启动立法工作纳入我市民主法制建设领域改革的重点内容。市委书记席小军在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明确指出,要紧紧抓住国家设区市拥有地方立法权这一重大改革契机,尽快出台我市首批立法项目,推动依法治市再上新水平。
  按照市委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8月成立了起草小组,紧密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需要,起草出《条例》初稿,认真研究,反复修改。一是认真研究《立法法》、《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刻理解地方立法要义,对于适合我市立法实际需要的条款内容予以借鉴吸收;二是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常委会所聘请的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三是书面向市委、市政府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建议。12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将《条例》草案呈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征求修改意见,并第一时间在长治人大网站刊载《条例》草案文本,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征求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次召开联席会议,逐字逐句研究修改。
  今年3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作了汇报,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表决。3月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并作出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3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这部法规。
  《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对我市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报批、公布、备案等环节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一章为总则部分、第二章为立法权限、第三章为立法准备、第四章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第五章为法规解释、第六章为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七章为其他规定、第八章为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制定《条例》的目的。二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原则。三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四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五是法规的报请批准程序。六是解释程序。七是适用与备案。八是关于法规的公布。九是施行日期。记: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我市可以在哪些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李:按照《立法法》规定,作为设区的市,我市可以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城乡建设与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环境保护,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方面的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保护,包括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保护。地方立法必须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大原则。“不抵触”要求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能超越立法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有特色”要求充分把握本地区的特点和规律,实行精准立法。“可操作”要求创制的法律规范能够为其接收者认知和理解,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记:如何保证地方性法规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李:立法,是一项极其严谨、严肃的工作。为确保立法质量,我市特别重视立法队伍及立法能力建设,聘请了高校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实务部门等专业人士,建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确立了立法咨询基地和1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智力优势。与此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打牢立法的民意基础。目前,我市正在对立法需求进行专门调研,并按照急需急立、与上位法不冲突、具有地方特色和精细化好操作的原则制定2017年的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从立法的第一步即选项上集中民智、汇集民意。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确保所立之法科学、民主、实用、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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