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把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实际工作中,人大对“党内监督在各类监督中的主导作用”如何理解、主导作用如何体现,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从而更好地配合党内监督,从而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有如下思考。
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放在首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是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定海神针”。党的领导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落实到各个环节。就监督而言,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党内监督在各类监督中必须起主导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人大是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必须坚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任务要求。提高政治站位,把牢正确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体到监督工作中,应紧紧围绕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决策部署,讲政治、顾大局、作表率,积极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委的决策变成人民的意志,从法律和制度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坚决推动和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做到党委决策、人大决定的有机统一。
加强协调联动,确保重大部署落地见效。党内监督可以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才能充分调动起来。反之,党内监督效果不彰,主导作用发挥不强,其他监督也可能流于形式、削弱力度,导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打了折扣,甚至影响和动摇党的执政根基。没有了纪委监委忠实履行党章宪法赋予的监督专责,无论是党本身还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都难以健康发展。
因此,要紧紧围绕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着力加强党对监督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牢牢掌握在监督体系中的主导权,通过党内监督着力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把所有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置于党内监督之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以配置科学、权责协同、运行高效的监督网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才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要以党内监督统领和带动其他各类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找准定位,在党的领导下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同时,党内监督条例也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因此,严格执行这一监督体系,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严格依法履职,准确把握人大职能定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大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职责,从中可以看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起来监督。从党的群众路线和宗旨来说,这种监督是最广泛而有力的监督,这种本质以国家制度形态体现,具有刚性的宪法保障力度。人大必须准备把握自身的职能定位,准确理解和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依法有序开展监督,是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的应有之意。
按照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人大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和事件监督,因此,一是要充分利用法律已经规定的监督方式和工作制度,如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规范性文件、撤职、罢免等作进一步的完善,细化操作程序,明确法律后果,以便于具体实施应用,确保进入程序的监督事项能有始有终,避免监督过程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不了了之的情况。二是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实践中探索建立的,在县区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广泛运用的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进行总结和规范,使之更加有效地为人大监督发挥作用。三是要全方位的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做到用制度来监督制约人和事,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保证监督工作深入有效地进行。
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强监督工作效能。要以党委中心工作为导向,党内监督为主导,依法开展人大监督工作。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监督有高度。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科学谋划和安排部署人大各项监督工作,研究制定出台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监督计划,精准确定各方面的工作监督重点,逐月分解,将每一项监督任务细化到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之间使之能够提前谋划、提前对接。
二是增强监督刚性,监督有硬度。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对政府分管副区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询问,并就询问内容进行现场满意度测评。近年来,潞州区人大先后开展了“谁执法谁普法”、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手续办理等专题询问,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
三是抓好承诺兑现,监督有力度。严格要求“一府一委两院”按照人大常委会《承诺公示和公示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群众建议制定承诺,内容必须细化、量化并经“一府一委两院”分管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上报。承诺向社会公示。年终,常委会对承诺工作兑现进行审议点评和专题询问,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由人大代表进行测评,督促“一府一委两院”按时保质“交卷”。
四是力求精准监督,监督有精度。以“监督——整改——再监督——再落实”的监督模式,实行持续监督、反复监督,直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这类监督主要是针对违法建设、信访案件、代表建议等人大监督建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通过实施问题“回访”再监督,群众反映和关注的一些焦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五是拓展监督渠道,监督有广度。积极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渠道,引入媒体科学监督机制,依托代表联络站、联络点,探索建立上下联动、内外结合、优势互补的多层次、全方位人大监督体系。
六是改进法律监督,监督有深度。开展“案件评查”和“临案听审”等活动,“案件评查”活动中,常委会选择检察院已办结的不捕、不诉案件,组织代表进行评查。代表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填写《案件评查表》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逐一记录,并提出整改建议。在组织代表听审活动中,通过“精选典型案件——通报听审及评议内容——组织听审和评议——意见建议反馈”的流程,达到了“双提双促”的目的,即:提高了法院审判水平,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代表法律素养,促进了依法履职。同时,还组织代表积极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监督法院依法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