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长治市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草案修改稿)》,拟提请2022年10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0月15日前以纸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电话:2192618
传真:2027237
电子邮箱:czrdfgw@126.com
联系人:李玲
长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9月15日
长治市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改善漳泽湖的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漳泽湖在城市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漳泽湖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修复、监督与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原则】 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科学修复、有限开发利用的原则,保持漳泽湖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 【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漳泽湖保护范围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发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市、漳泽湖保护范围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漳泽湖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漳泽湖保护范围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资金保障】 市、漳泽湖保护范围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漳泽湖生态保护、修复以及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漳泽湖保护范围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社会参与】 市、漳泽湖保护范围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宣传教育,对在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漳泽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漳泽湖保护范围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编制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西省“五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总体规划(2021—2035年)》、《山西省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2017—2030年)》、《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等上位规划编制《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并且应当与《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与景观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保护范围】 漳泽湖保护范围为漳泽湖周边及上游流域,总面积3233km²,其中漳泽湖流域面积3176km²,其余面积为浊漳南源下游段(漳泽湖大坝-潞州区边界)。
重点保护区为漳泽湖周边面积126.1km²,具体为漳泽湖南侧与西侧整体根据漳泽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外扩 1-2km确定,北侧以青兰高速为界,东侧以长北干线为界。
第九条【生态空间管控】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漳泽湖及上游河流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分区分级空间管控,建立漳泽湖“规划区、重点区”两级生态管控体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控制线,并制定具体管控措施。
第十条【天际线管控】 漳泽湖重点保护区天际线管控范围内建筑高度按照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重点保护区禁止性行为】 漳泽湖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二)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
(三)向水体及岸坡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
(四)滥采野生植物,滥捕、滥杀野生动物;
(五)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非漳泽湖保护区内土著水生生物物种;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七)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十二条【水量水质目标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漳泽湖的最高和最低水位线,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漳泽湖的安全和水量。
漳泽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标准进行保护与修复,最终湖区水质达到城市水源地用水标准。
第十三条【水资源的利用与节水】 漳泽湖水资源的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其生态环境功能,首先满足防洪、城乡工业用水及农业灌溉需要,兼顾城乡居民、渔业、旅游用水等需要。
市、漳泽湖保护范围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原则,以农业、工业节水为重点,增加中水回用,严格控制地下水,充分利用外调水,合理使用地表水,满足全流域生态修复用水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湖泊水污染防治】 市、漳泽湖保护范围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因河施策,流域统筹、系统治理,厘清主次、梯次推进的原则,构建漳泽湖水环境治理体系,对环漳泽湖的排污口与保护范围内城镇污水、工业企业污染、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湖泊内源污染进行控制与治理。
第十五条【船舶水污染防治】 漳泽湖重点保护区水域内的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禁止船舶向漳泽湖重点保护区水域内超标排放污水,禁止倾倒残油、废油和垃圾。
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六条【湖泊库岸生态修复与整治】 市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湖区、库岸、陆域三个空间进行物种和生境修复。
湖区生态修复重点应打造多层次植被群落,营造湖湾节点湿地,构建湖泊水生动植物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
库岸生态修复重点应结合岸线功能分区,分段进行生态驳岸建设;
陆域生态修复重点应进行生态防护林与水源涵养林建设以及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
第十七条【湖泊上游水系综合整治】 市人民政府以及直接汇入漳泽湖的浊漳南源、绛河、壁头河等河流流域内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湖泊上游河道进行综合整治,选择条件适宜的区域建设清洁小流域,做好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潮泊水生生物保护与修复】 市、漳泽湖保护范围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漳泽湖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和鸟类的生物学特点,通过湖泊水生植物种植、岸带植被种群结构优化、水生植物增殖放流以及水鸟栖息地营建等措施,恢复漳泽湖生物生境,增加物种多样性,促进种群群落稳定。
第十九条【外来物种引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漳泽湖保护范围内引入外来物种。
拟新引入物种,应当进行调研、鉴定,评估其有害性和对本地原生物种的影响;未经鉴定和评估的,不得引入。
第二十条【湖泊文化与景观】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漳泽湖为核心,坚持以生态保护为基、上党文化为魂,提炼地方文化特色,打造漳泽湖文化景观新格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环漳泽湖区域的古建筑、古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实现主题文化与周围景观相融合。
漳泽湖重点保护外围区域坚持绿色发展,结合区域特点发展旅游、康养、现代服务等产业。
第二十一条【光污染防治】 漳泽湖重点保护区内的道路、景观不得过度照明,在漳泽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划定的黑天空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功能照明设施不得有上射光线。
第二十二条【河湖长制】 漳泽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
河湖长的设立、职责确定和工作机制,按照河湖长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长治市公安系统推行河湖警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湖警长制体系,维护河湖水域治安秩序,打击涉河涉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河湖管护和联合执法】 市、漳泽湖保护范围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护制度和联合执法检查机制。
市、漳泽湖保护范围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河湖巡查、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生态补偿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制定漳泽湖流域河道生态补偿办法,重点对漳泽湖上游河流、跨界断面以及环漳泽湖周边实行生态补偿措施。
第二十五条【安全管理】 市、漳泽湖重点保护区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在漳泽湖保护区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安全提示、安全警示标志或风险告知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并在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应当按照重大活动安全应急预案,合理确定游客接待量,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六条【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漳泽湖保护范围内已被划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保护范围的,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有关城市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转致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授权制定细则】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