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近年来,潞城区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从完善制度规范、健全工作机制、充实队伍力量等方面找准切入点,努力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扎实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
制度先行, 备案审查有章可循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是提升备案审查监督实效、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刚性的重要抓手。
为更好适应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潞城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明晰备案审查工作要求,解决了备什么、怎么备、谁审查、怎么审查、如何纠正撤销等问题,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分类管理,流程更优化。区人大常委会坚持分类管理,细化完善台账管理、联合会审、提出建议、整改反馈四项分类管理制度,形成备案接收、登记、存档、审查、处理、整改、反馈等一体化工作流程,推进备案审查更严谨、更规范。
分工配合,工作更高效。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区人大常委会既注重发挥备案审查机构“统”的功能,又注重发挥其他机构和专委会“专”的优势,做到“统”“专”结合。其中,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意见汇总、存档反馈,有关工作机构和专委会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同步审查,切实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闭环管理,监督更具刚性。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沟通纠错机制,将审查出的问题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给制定单位,要求其根据审查意见限时整改,形成闭环通道,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纠错精准化水平,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等问题文件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连续三年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在例会上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审议,向“一府一委两院”反馈审议意见,多渠道衔接联动,强化对行政权力、司法公正的制约和监督。
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创新,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升级。“我们接收报备文件后,及时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第一时间发放给联席审查人员,让他们审查前自行研读,做到心中有法、心中有度。”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郭朝阳说,“做足前期功课、有备而来,才能在审查时做到有话可说、提出意见。”
夯实基础,提升备案审查水平
规范性文件涉及面广、覆盖面大,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强。潞城区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创新方式方法,采取有力措施,着力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针对备案审查队伍结构不优的现状,我们从人大代表中选出各行业领域专业人才42名,组成专家库,打造一支稳定的备案审查人才队伍。”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郭朝阳说。
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类别,区人大常委会抽调专家库人员参与审查,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当地实情、符合群众利益,利于“一府一委两院”操作,便于相关部门执行。
区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学习作为提升备案审查能力的基础性工作,积极组织相关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负责人、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工委主任)、部分区人大代表,举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会,印发培训资料、解析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依法履职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提高备案审查专业化水平,持续夯实备案审查工作基础。
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不断为备案审查工作“加码”。区人大常委会按程序、按要求、按规范,将现行的决定、决议、规范性文件及时录入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系统,方便企业和群众网上查询,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刚性监督,备案审查提质增效
潞城区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报备、审查、纠错三个关键环节,聚焦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审查内容,以严谨务实的态度细致审查、发现问题,以结果导向维护法制统一。
紧扣报备环节,促进有件必备——
备案是审查的基础和前提。区人大常委会加强与报备单位的沟通联系,提醒、督促报备单位第一时间依法报备,有力推动“有件必备”落到实处。对报备的材料严格把关,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格式标准要求的,予以退回,责成报备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备案。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8件,内容涉及土地整治、产业发展、农村自建房规划等方面。
抓牢审查环节,实现有备必审——
“本《办法》约束的是新产生的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及审批事项,历史遗留问题不在约束范围内,建议将第29条删除。”在《潞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审查前,区人大代表、法律援助律师米琳霞查阅全国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8个,县区同类文件17件,针对性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是备案审查的核心和关键。区人大常委会注重“开门审查”,通过专门召开联席审查会议,听取文件起草单位、备案审查部门及法律顾问汇报,以及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列席公民的意见建议,有效提升备案审查的针对性、实用性。
紧盯纠错环节,推进有错必纠——
审查之后发现了问题,怎么办?坚持有错必纠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原则。
在《潞城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审查时,区人大常委会监司委委员韩晓坤就第10条中“主房层数不得超过2层”提出异议。于是,他向乡镇土地所咨询,了解农村自建房的实际情况后,建议将地下层数纳入自建房规划管理范畴。最终,这个建议被采纳。
“对于在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我们会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通过各种方式督促纠正,不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郭朝阳表示。
备案审查工作不仅要有“牙”,还要有“咬合力”。针对通过集中审查发现的职责不明、权限不清、时限不准等具体内容,区人大常委会“掏红牌”“亮黄牌”,按下“叫停键”,切实以备案审查“小切口”推动依法解决社会治理“大问题”。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全面提升审查工作民主含量和质量,努力把备案审查工作和制度建设成为人大民主民意重要表达平台和载体,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明确,备案审查工作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是否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是否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