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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现状的调研情况及建议

(01-15 11:02)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安排重点,在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下,由教科文卫工委牵头,部分组成人员参加,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座谈了解,征求各方意见,对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现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综合分析。在吸收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如下建议:

      一、我市文物总体现状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主管部门也做了扎扎实实的工作,他们以加强县级博物馆舍和文物库房建设以及早期重点古建筑的修缮为重点,以“十一五”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为契机,以“两有利、两促进”为准则,服务大局,着力整体推进全市文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使我市文博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市为文物大市,地上地下文物较为丰富,全市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420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2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94处;一般文物保护单位3000余处。现已发现的新、旧石器时期及其它文化遗址170余处,其中6处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历代古墓群中有4处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清代以前古建筑遗存有2168处,古建筑附属文物1434个单位,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2处。宋金元以前木结构建筑多达160余处,堪称我国古建筑艺术宝库缩影;革命旧址、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达120余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全市各类石刻遗存多达3000余通(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全市馆藏文物总计150737件,珍贵文物达4838件,其中:一级383件,二级772件,三级3683件。全市现有文物收藏单位14个,其中县级12个,市级2个。长治博物馆为国家重点市级博物馆,是我省唯一设有古墓葬文化基本陈列的地方性历史博物馆,有馆藏文物61666件,单位馆藏量居全省第二位。

二、加强文物保护的必要性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民族文明历史的见证和传承,是体现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也是凝聚民族力量的桥梁和纽带,正是依托珍贵的文化遗产,我市拥有了“中国古代建筑博物馆”和“中国神话之乡”的美誉,还获得了“中国十大魅力城市”的桂冠。目前,由于保护观念相对滞后、经济投入也不足等因素的限制,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护形势不容乐观,大量的文物保护单位残损严重,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缮,存在着灭失的危险,一旦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彻底灭失,不仅会使上述桂冠名不符实,而且将是巨大且无法弥补的文化损失。因此,切实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护和修缮应该说刻不容缓。

      同时,文物不仅是物化了的历史,也是重要的可利用的文化资源。“重塑、保护上党古城十要素”很有价值、很有意义、很有必要。具体就是指一座衙即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潞安府署衙遗址及上党门、一座庙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潞安府城隍庙、一座堂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梁家庄观音堂、一座城即明代沈藩皇城(现烈士陵园)、一座塔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宝雨寺塔俗称六府塔、一个池即莲花池、一个庄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二贤庄、一座桥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子门金代石拱桥以及一座园即孟家花园、一条街即英雄南路任环故居历史文化街区和周边文物如塔岭山等;同时以城区为中心向外辐射到半小时车程通达的各县、市、区如壶关县的真泽二仙宫、长子县的法兴寺、崇庆寺、长治县的五凤楼和南宋高楼、屯留县的崇福院、潞城北村八路军总部旧址、原起寺等也要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还有尧生于黎城徒于临汾的历史、炎帝在此活动的足迹和唐玄宗李隆基及秦琼、单雄信、王佐、陆文龙等历史名人在我市留下的众多故事和传说。要抓住重点,分步实施,做好这些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文物修缮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彰显上党古城文化底蕴,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再加上我市老顶山森林公园、炎帝园、漳泽湖、湿地公园、太行山大峡谷、太行水乡等风景区,以及八路军总部王家峪、百团大战指挥部砖壁、八路军兵工厂黄崖洞等红色旅游,形成一个有自身文化特色的较为完善的集文物与旅游、传统与红色并举、休闲与娱乐为一体的观光圈或循环网。从而进一步丰富魅力城市的内涵,彰显魅力城市的实力,促进魅力城市的发展,切实做好文物旅游经济这篇大文章。护好“梧桐树”,引来“金凤凰”,把四方客人吸引到长治来,让他们驻足长治、欣赏长治、热爱长治,带动“三产”,产生效益,惠及百姓,为实现“东山西水、南秀北美”的总体构思,为建设实力、魅力、和谐长治做出贡献。

      三、文物工作急待解决的问题及措施

      通过调研,对我市文物工作所取得的明显成绩应该充分肯定,但有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亟待加以解决。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把文物保护、保养、修缮、利用工作做好。

(一)重塑、保护上党古城十要素意义重大

      一个全国闻名的魅力城市,如果不能发掘、弘扬历史,保护保养现存的古文化并注入现代文明的新活力,就不能彰显其真正魅力。市政府首先要把市区及周边文物的保护、完善列入议程,以市区的文物保护为中心,每年拿出必要的资金来完成和实现我们的既定目标,使魅力长治内涵充实丰厚饱满,名副其实。

(二)基本建设与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矛盾日益突显,田野及地下文物保护形势严峻

      一是基本建设与地下文物保护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有明确的规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下文物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在地下文物区外进行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随着我市城镇特色化、工业新型化以及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基本建设与地下文物保护的矛盾日益突显,一些建设单位未经文物部门先期调查、勘探,盲目施工,地下文物被毁、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建议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如发改委、城建、规划、土地等部门在审批项目选址时应事先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做到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

      二是田野及地下文物保护形势严峻。近年来,我市田野及地下文物保护面临严峻形势,田野石刻、古墓被盗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县区还较为猖獗,地下文物被盗掘、流失比较严重。按照文物保护法规要求,应将田野及地下文物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打防并举,切实加强对田野和地下文物的保护。比如去年黎城县塔坡古墓群在发现多处被盗后,由省考古研究所进行抢救性发掘,在上党地区首次发现商周时期古墓10座,出土了一批十分珍贵的文物,为研究商周时期的黎侯古国提供了重要实物佐证。如此重要的古文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保护保养,发挥其独有的历史社会效能。

      建议采取相应措施,争取上级的支持,建立古黎侯国遗址博物馆。与此同时,公安部门采取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涉及文物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惩治力度,同时采取落实县、乡、村、土地承包人四级责任制等有效措施,保障田野及地下文物的安全。

      (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护水平、文物主管部门的机构建设急需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文物资源合理利用的指导、监督,并向社会提供文物信息服务”。

      我市拥有国保单位33处,省保单位41处,市保单位52处,县保单位294处。全市有6个县、市(区)成立了科级建制的文物主管部门,其余分别由文博馆、文管所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大部分隶属县文化中心(局),且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由于经费、机构、人员的限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护水平较低,文物被损毁、盗抢的案件时有发生,文物安全得不到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合理开发利用很难实现。建议各级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成立或完善相应的文物保护和主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聘请专职或业余文保员,或者采用就近连片、分片设置保护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管护,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四) 文物保护应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也有同样规定。

      近年来,我市文物主管部门抢抓申请编报国家、省“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要机遇,深入研究,精选项目,积极向上争取,成功地将长治市早期木结构古建筑保护规划项目,分别纳入了国家文物局《山西南部早期木结构古建筑保护项目规划》与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文物局编制实施的《国家‘十一五’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涉及我市27处国保单位,争取本体保护项目资金2.4亿元,抢救性保护项目资金1.5亿元。按要求以上两个规划项目实施需要地方按比例解决配套资金。因此,建议政府高度重视,将实施项目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解决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有关规划的顺利实施。同时按照文物事业发展的要求,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制定“十一五”后期规划,每年实施1至2个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或博物馆舍改善及陈列展览等项目,全面推进我市文博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文物保护法》要求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现在的情况是除市级财政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纳入预算外,大部分县、市、区未能按法律要求予以落实,文物保护没有基本的经费保证。建议参照周边地市的经验做法,全市统一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财政收入状况设置不同档次,分别设定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最低基数,纳入2008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适当增加。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文物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各级政府以及文物主管部门继续深入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坚持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实施“三三战略”、建设实力、魅力、和谐长治,开拓奋进,扎实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成绩。

 

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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