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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 努力提升人大工作水平 ——2007年7月在全国24城市人大工作研讨会交流材料

(12-19 17:12)

 

 

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忠义

       监督法是一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法律。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其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那么,如何贯彻实施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我们重点狠抓了以下三个方面。

       创新监督机制。2000年以来,我们结合本地实际,就一直坚持和探索承诺公示和公示监督工作机制。“一府两院”公开向人民承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监督。一是年初承诺公示。“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主要责任人,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明确具体责任和目标,作出承诺,通过新闻媒体和公示栏进行公示。二是年中抽查督促。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工作程序,组织组成人员和代表深人各承诺单位进行抽查,促进工作的开展。三是年末考核测评。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深入各承诺单位,由承诺人述职,接受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评议和测评。将收集到的社会和本单位所提建议、意见梳理汇总,结合人代会以及平时代表所提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一并审议,由常委会进行测评。按照单位占60%、人大常委会占40%的测评比例,综合计算满意度。对排在前十名的承诺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表彰,对满意度不达三分之二者予以警示,对排在后三位的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还将综合测评结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向承诺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集体反馈,限期整改。经过几年的不断完善发展,承诺公示监督的民主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这些举措有力地保障了市委的决策和人大决议、决定的有效贯彻落实,充分体现了监督人与监督事的统一,形成了全市工作一盘棋;激发了“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心和创造力,形成了浓厚的争先创优氛围;体现了人民意志,密切了干群关系,有力地推动了诚信政府建设;发挥了权力机关的带动作用,形成了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强大合力,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人民日报》 、《 山西日报》 、《 人民代表报》 等新闻媒体先后进行报道,推动和促进了民主法制建设与和谐长治的发展。监督法正式实施以后,我们对照监督法,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对这一措施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监督工作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社会普遍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二是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跟踪监督,积极促进决策的落实,法律的执行和问题的解决,大大增强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突出监督重点。几年来,我们市人大常委会始终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从人大工作的定位和特点出发,集中力量,抓住关键,重点监督。比如,在连年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和“上党环保行”过程中,人大常委会认识到要从源头治理污染,打造魅力新长治,必须探索新举措。因此,常委会把贯彻落实环保法作为支持、监督政府工作的一大重点,采取了三个步骤:一是启发代表带头治污的自觉性。召开部分企业中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座谈会,请代表们献计献策。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联名签署带头治理污染决心书,在新闻媒体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市委提出人大监督政府、代表带头治污的建议。市委高度重视,及时出台了《 关于市县两级人大联动,三级人大代表监督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 ,明确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市县联动,有关部门配合和新闻媒体参与,在全市开展环境治理监督活动。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治污不力、限期不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政府追究其行政责任;是人大代表的,人大按照法定程序罢免其代表职务。通过合力治污,关闭和整治了一批污染源,解决了一批“老大难”问题。三是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在全市广泛动员,组织开展了“关注长治、关注资源、关注法律”为主题的全民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知识竞赛活动。通过一系列的探索和尝试,激发了人大代表监督与带头治污的双重责任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绿色上党的自觉性,促进了全市的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2005 年,长治市跨入山西省环保模范城市行列。监督法颁布实施后,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贯彻实施监督法,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只有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才能切实增强监督的实际效果。

       拓宽监督领域。条管部门一般都承担着国家宏观调控管理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双重职责,多数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如何进行监督,一直是我们积极探索和实践和一个主要课题。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使我们能够更加理直气壮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一是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条管部门虽然实行垂直领导,但其仍然担负着地方政府某方面的行政职能,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是本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的执法主体,必须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地方人大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该按照监督法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二是坚持原则,强化责任。在对条管单位进行监督时,坚持处理好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关系,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各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同时,我们还结合本地实际,把引深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承诺公示范围作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延伸到条管单位,与“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同时公示、同步检查、同项测评、同样监督整改。三是加强沟通,积极支持。人大常委会注重平时与条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他们工作中遇到的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支持帮助。通过邀请条管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人代会、常委会会议,建立常委会工作机构与条管单位对口联系制度,重大事项和活动通报制度等,增强了他们的人大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化了支持和监督,有效地促进了条管部门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使我们深刻体会到,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关键的一条,必须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全面提升人大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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